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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所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范围。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合法夫妻。

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含宣告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合法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993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