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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标准。根据《婚姻法》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夫妻音质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法律又列举了若干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其中一种。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两年的分居时间足以让夫妻双方下来,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还无法和好,基本上能够说明夫妻双方已经无意或无法共同生活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应再限制他们离婚了。根据“分居满2年”判决离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还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

  3.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 “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相关证人或居委会的证明,并在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证出双方分居是否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