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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我国《继承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而法定继承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继承方式。这里,就法定继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向读者介绍。
一、查清遗产范围
   除了《继承法》第三条列举的财产范围外,还应当注意被继承人有无债权、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收益权。除此之外,尽可能查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欠缴的税款,只有将债务和欠缴税款还清后,剩余部分才是真正可以继承的遗产。在查明遗产的范围和价值时,注意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非全部是遗产,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能列入遗产中继承。
二、确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按先后顺序列举了有继承权的亲属,只有在前一顺序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次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得的份额,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确定继承人时,还应注意有无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直接决定养子女的继承权,于1999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对原《收养法》重新做了重大修改后,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法》修订后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以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判定。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从是否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以父母子女相称等方面来判定。继子女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有抚养关系,《继承法》规定,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继承及父母的遗产,但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查清遗产范围和确定由继承权的全部继承人是遗产继承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遗产的范围价值,继承人的继承才有可能;而继承人的多寡又与其应得的遗产分额大小直接相关。
                              法定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二)
   前面介绍了在法定继承中,查清遗产范围和确定继承人是应注意的问题,这里专门来谈谈对遗产进行具体分割。
   查清了遗产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后,仅仅是明确了所有继承人具有继承的权利。对遗产进行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共同共有权。继承人可以根据需要和遗产的状况决定是否对遗产进行分割,可以是对全部遗产进行逐一分割,也可以对部分遗产分割,部分遗产采取共同共有的形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为避免产生纠纷或因为经济活动的需要,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和状况订立协议,以明确财产的归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各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养老育幼的原则,就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