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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
武安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具体为: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六)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均应依照本办法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机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审查。

第六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时,应当将备案报告和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资料一并移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且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机关要在备案报告中予以说明。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被申请或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登记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决定是否适当;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第九条 经审查,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且符合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责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拒不执行的,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主体不合法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机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每年2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全市行政机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及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或年度重大行政行为目录的,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