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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审批管理

信息来源于:武安传媒 发布时间:2011/2/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现行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省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生育审批严格依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负责,群众监督,集体审定。除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生育。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四条 生育审批按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符合生育条件被批准生育的育龄夫妻,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发给《生育证》,育龄夫妻凭《生育证》生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
             
  第六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批准机关:  
  (一)属下列情况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1.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2.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二)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 夫妻申请生育的,有批准权的一方的所在单位,为申请生育主报单位。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然后由申请人送另一方所在单位(城市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工作,农村夫妻双方户口在一个村的除外)签署意见。  
  第八条 主报单位初审后,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申请生育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并送乡级计生办审核。再婚夫妻的再婚一方或双方要由再婚前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政法员负责对申请生育夫妻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再报乡级计生办主任批准。  
  第十条 对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政法员填写《生育证》,并由原报单位转交申请人。在第十一条 乡级计生办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份留本级存档,一份送原报单位存查。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
  第十二条 要求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一份,然后由申请人将此表送另一方单位签署意见。
  属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育[91]1号)规定组织医学鉴定。
  第十三条 主报单位对有关情况认真审查后,将《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级计生办审查。
  有关证明材料系指与《条例》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相关的证明。
  符合(一)项规定的,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鉴定结果证明。
  符合(二)项规定的,须有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证明和确已怀孕的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手续。
  符合(三)项规定的,须有双方单位按档案记载或经实际调查出具的本人元兄弟姐妹(含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和收养的兄弟姐妹)的证明。
  符合(四)项规定的,须有革命伤残军人证书或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出具的伤残诊断证明。
  符合(六)项规定的,须有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夫妻婚育状况及回国在本省定居情况的证明。
  符合(七)项规定的,属离婚一方须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属丧偶一方须有丧偶时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婚育状况证明;初婚一方须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初婚证明。
  符合(八)项规定的,须有矿工所在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井下作业时间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符合(十)项规定的,须有沿海渔区边防公安部门发放的海上作业证件。
  符合(十二)项规定的,须有女方及其父母农业户口的证明。
  符合(十三)项规定的,按省计生委冀育政字[1995]2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乡级计生办对要求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后,由政法员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三)将意见填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对同意照顾生育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办理。
  (一)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指《条例》第十四条(九)项,下同]或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指《条例》第十四条(十一)项,下同]要求照顾生育的,由乡级计划生育政法员填写《农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预报花名单》(见附件四)一式两份,连同《申请审批表》一并报县级计生局审查。
  (二)病残儿和成人残要求照顾生育的,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计生局组织医学鉴定。
  (三)其他要求照顾生育情况的,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计生局审查。
  第十五条 县级计生局对乡级上报情况审结后,要主动将审查结果提请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五),对同意照顾生育的,要将意见填入本人的《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按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或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要求照顾生育的,经集体审定后在乡级计生办上报的《预报花名单》(一式两份)上分别附《农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查意见单》(见附件六)签署审查意见。一份留本机关存档;一份作为县级对乡级的批复,退乡级计生办。乡级计生办按县批复名单,分解批复到原报单位。县级计生局签发《生育证》有困难的,可委托乡级计生办依据县级批复名单签发《生育证》,由原报单位转送申请人。
  (二)因病残儿照顾生育的,由县级计生局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
  (三)一方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县级计生局报市计生委审查。  
  (四)其他要求照顾生育情况的,由县级计生局依据集体审批意见签发《生育证》,并对乡级计生办下达《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批复》(见附件七,下同)。再由乡级分解批复到原报单位,将《生育证》转送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计生委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照顾生育的情况审结后,要及时提请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然后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八),分别向县级计生局作出《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批复》。由县级计生局依据批复签发《生育证》,与分解批复名单逐级转至原报单位和申请人。
                  生育证
  第十七条 《生育证》由省计生委统一组织印制。样式分为三种:
  (一)《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封面为红色,适用于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
  (二)《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封面为绿色,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项规定的夫妻。
  (三)《特殊照顾生育证》封面为蓝色,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四条除(九)、(十一)以外其他项规定的夫妻。  
  第十八条 《生育证》由夫妻本人保存备查。当年持证未生育的,要在年底前办理延签手续。持证三年未生育的,要更换新证。《生育证》的延签或更换手续由原主报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到乡级计生办代办,持证夫妻不再重新申请。已经延签或更换手续的《生育证》要填入《上年度持证未育夫妻名单》(见附件九);分别留乡计生办和转原报单位,并纳入下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第十九条 生育审批机关一律使用“xxx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生育审批专用章”(见附件十),主任和证管员签章一律用行体字(见附件十);签证时公章必须盖在夫妻合照上;书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申报、审批、批准、批复、签发时间必须准确。
  《生育证》的签发时间要符合以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年龄不得早于27周岁零3个月,第一个子女不得早于3周岁零3个月;大龄妇女(指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缩短生育问隔的育龄妇女),不得早于30周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的不得早于24周岁。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底以前各市计生委要将下年度所需《生育证》数报省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收取《生育证》工本费。不准超标收费和搭车收费。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及照顾理由,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15日后,如无异议,方可向乡级计生办上报。
  对批准生育夫妻的名单,由所在单位作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持《生育证》的夫妻户口迁移的,要及时到户口迁入地乡级计生办查验注册。不注册的《生育证》无效。
  第二十五条 持《生育证》生育的子女死亡的,生育夫妻凭子女死亡证明经所在单位和原发证机关认定后重新发证。原《生育证》收回作废。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分年度建立生育审批档案。
                乡 级
  生育第一个子女档案(分村)资料主要包括:(1)《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2)《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存根;(3)《上年度持证未育夫妻名单》。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县级对乡级批复的原始名单;(2)乡级对村级分解批复的名单;(3)由本级签发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两项规定的《生育证》存
  根(由县签发的除外);(4)集体审批记录;(5)《上年度持证未育名单》。
                县 级
  县级批准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档案(分乡、镇)资料主要包括:(1)由县级批准的《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对乡级上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两项规定的。农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预报花名单》及其“审查意见单];(3)市级对县级作出的批复原始名单;(4)县级对乡级的批复分解名单;(5)由县级直接签发的《生育证》存根;(6)集体审批记录。
                市 级
  市级批准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档案(分县、市、区)资料主要包括:(1)病残儿父母的《申请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 定结果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经市级批准的《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3)对县级的批复名单;(4)集体审批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生育指标审批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下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意推脱责任,越权审批,违反程序,先发证后审批的,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建议下级政府追究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的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计划生育〈准孕证〉、〈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结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生育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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