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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规定

信息来源于:武安传媒 发布时间:2011/2/1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规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在怀孕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登记对象
  1、双方均为初婚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或收养子女已死亡的。
  (二)登记机构
  1、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登记:
  Ⅰ、女方为城镇居民的;
  Ⅱ、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为城镇居民的;
  Ⅲ、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三)办理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已怀孕证明;
  4、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其结婚史、生育史的婚育证明;
  5、夫妻合影照片一张(小二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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